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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森诉被告周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范森,男。被告周蕊,女。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房青(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森诉被告周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森负担。审 判 长  窦玉巧理审 判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