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禹鑫诉被告张生福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禹鑫,张生福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张禹鑫,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理人林翠花,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系原告养母。被告张生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禹鑫诉被告张生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禹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