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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被告人李平,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园林大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袁逢曼,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金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及其辩护人袁逢曼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为偿还因在潜江市民政局玩“福彩在线”游戏欠下的巨额债务,以做生意、承包工程缺钱为由,诱骗他人投资或高息借款,采取用后笔款项支付前笔款项的“红利”或本息的手段取得信用后继续诱骗他人投资或借款,诈骗5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84.75万元。李平将诈骗款用来支付“红利”和偿还高额利息、购买地下“六合彩”及各种彩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李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李平检举陶某、杜某甲、李某乙等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3.李平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李平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自2008年起,为偿还因玩“福彩在线”游戏欠下的债务,以做生意、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诱骗他人投资或高息借款,采取用后笔款项支付前笔款项的“红利”或本息的手段取得信用后继续诱骗他人投资或借款。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李平骗取5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84.75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1.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在张金铝厂做生意和做种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共2.1万元。2.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稀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共3.1万元。3.2009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从事货运生意、承接工程项目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共7.7万元。4.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市政工程、电梯工程、稀土生意等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关某共548万元。5.2009年3月19日至2013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从事货运生意、承接电线杆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共46.5万元。6.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段某共0.95万元。7.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任某甲共8万元。8.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了荆州市市政工程等多个项目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共943.5万元。9.2012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市政工程、打桩工程,以及做有色金属生意等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王某丁共42万元。10.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经营电梯生意及其他生意需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梁某共32万元。11.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经营翻斗车、铝材生意,以及承接荆州市江陵县市政工程、电线杆安装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或者入股,骗取被害人黄某丙共191万元。12.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工程、投资肉类加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胡某丙共5.2万元。13.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共21.8万元。14.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托运生意和承接打桩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或者入股,骗取被害人刘某丁共9.4万元。15.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电线杆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90万元。16.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电梯安装、绿化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刘某戊共84.9万元。17.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王某戊共9万元。18.2013年9月,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电梯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蔡某70万元。19.2013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经营电梯生意、货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王某己共17.5万元。20.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宋某共23.5万元。21.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路面摄像头安装工程,以及参与河道工程投标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共11万元。22.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货运生意和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绿化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赵某共8.4万元。23.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市政工程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余某38.4万元。24.2008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市政工程、护坡工程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吴某丙共15万元。25.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护坡工程及监控、路灯安装工程,以及做种子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刘某己共150万元。26.2008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以及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电线杆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彭某共21万元。27.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王某庚10万元。28.2011年底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货运生意、承接荆州市江陵县市政工程及摄像头和路灯安装工程,以及承接打桩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曹某共612万元。29.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姜某共13.5万元。30.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监控及绿化工程等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李某戊共15.9万元。31.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钢构生意、安装电梯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或入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21万元。32.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合伙做电石灰生意,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共11.45万元。33.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监控及电线杆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翟某共64.5万元。34.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郝穴视频监控及电线杆安装工程和做电梯生意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李某己共35万元。35.2010年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合伙做生意,以及承接打桩工程、荆州市监控视频安装工程、省运会工程项目等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叶某均共382万元。36.2008年9月18日及2013年9月4日,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任某乙共9.2万元。37.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郭某共24.8万元。38.2009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货运、稀土和电梯等生意,以及承接荆州市监控视频安装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侯某甲共142万元。39.2009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打桩工程,以及做期货、矿产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丁共1000万元。40.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戊共15万元。41.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平谎称经营翻斗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陈某丙6万元。42.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投资长途汽车股份、承接荆州市电线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刘某庚共27.5万元。43.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何某甲共15.2万元。44.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承接电线杆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刘某辛共24万元。45.2012年11月至2013年l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电子眼安装、电线杆安装等工程需要投资入股,骗取被害人何某乙共40万元。46.2013年5月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化学原料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侯某乙共49.6万元。47.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电子眼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周某戊100万元。48.2009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摄像头安装工程、荆州市江陵县护坡及电线杆安装工程,以及做冶金材料生意等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张某己共85.25万元。49.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稀土生意、承接钢构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张某庚共30.1万元。50.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电梯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李某庚15万元。51.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工程需要保证金,骗取被害人胡某丁150万元。52.2012年2月27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打桩工程、经营铝材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胡某戊共13.2万元。53.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护坡、彩砖铺设、电线杆安装等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丁某共62.5万元。54.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做房地产开发、投资宾馆、承接摄像头安装工程等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周某己共22万元。55.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铁路工地石子托运项目,以及荆州市江陵县视频监控安装和护坡等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危某共28.1万元。56.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平谎称承接荆州市江陵县视频监控安装工程需要资金入股,骗取被害人徐某丙60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丙、吴某乙、张某乙、关某、李某丙、段某、任某甲、黄某乙、王某丁、梁某、黄某丙、胡某丙、李某丁、刘某丁、朱某甲、刘某戊、王某戊、蔡某、王某己、宋某、张某丙、赵某、余某、吴某丙、刘某己、彭某、王某庚、曹某、姜某、李某戊、陈某乙、朱某乙、翟某、李某己、叶某均、任某乙、郭某、侯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丙、刘某庚、何某甲、刘某辛、何某乙、侯某乙、周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庚、胡某丁、胡某戊、丁某、周某己、危某、徐某丙等56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平以做生意、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及入股等为由,骗取上述56名被害人共计5484.75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李平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条,以及借款协议等书证,印证了被告人李平向被害人的借款情况。3.银行往来账目明细表、银行交易清单及凭证,印证了被告人李平与各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情况。4.被告人李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另查明,被告人李平将诈骗所得款项用来支付“红利”和偿还高额利息、购买地下“六合彩”及各种彩票。其中,支付陶仁平高额利息3300余万元,支付他人借款利息300余万元;从李某乙、杜某甲等人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输1100余万元,购买各种彩票投入200余万元;余款用于购置车辆、房屋,以及平日挥霍。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平因无法兑现到期巨额债务而出逃。11月22日11时许,警察在江西省南昌市西火车站附近的“七天连锁酒店”内将被告人李平抓获,李平到案后对起诉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1413.8975万元,冻结银行账户金额9.686453万元,扣押李平所有的鄂N×××××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陶某所有的鄂N×××××路虎越野车(登记户名为吴某甲)一辆、鄂N×××××宝马X6越野车一辆以及江诗丹顿男式手表一块,户名为周某甲的鄂N×××××东风雪铁龙小车一辆、户名为谢某乙的浙L×××××的大众辉腾小车一辆,查封李平所有的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樟华国际”小区1-2-2104房屋一套,查封陶某所有的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42号广播电视局5栋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和潜江市马昌湖垸路“阳光水岸”小区房屋九套(2-1102室、2-902室、2-1104室、2-905室、2-1206室、2-1106室、2-1108室、2-1109室、2-1007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平的供述:其因经常在潜江市“福彩在线”玩博彩游戏输光钱后,开始到处借高息借款,以致债务越来越多。借来的高息借款主要有三个流向:一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高额利息,这是资金的主要流向;二是从2010年开始,一直购买地下六合彩,大部分都输了;三是这几年来投入了几百万元买彩票,也没中什么大奖;四是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以及平时挥霍及赌博,再就是出逃前手里还有60多万元的现金,放在文某和杨某均处各30万元,路上开销了五六千元。其借钱的对象多半都是朋友,刚开始都是按时还本付息,取得别人的信任,而且一般理由都是做生意,别人比较相信这样的借口,另外提出的高息也比较吸引人。与陶某从2008年开始就有借贷关系,刚开始主要是现金往来,借钱后还其他人的借款,之后又找他人借钱还陶的借款。从2011年11月开始,其已不能向陶某足额支付每月的利息,所欠的利息不停累加在原来的本金上。至2013年10月,和陶某计算后,仍下欠陶8650万元。陶某借给其现金约3500万元,已偿本息至少6800万元,陶至少获利3300万元。从2010年开始,在李某乙及杜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输了1000多万元,投注的钱也都是在外面借来的钱。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是向人高息揽储再高额放贷。2010年,借给李平约几百万元,李平按月支付利息,期间也还了一些本金。2011年,李平的借款金额增加,每月支付的利息越来越多,到2011年底2012年初,李平已经不能每月足额支付利息,所欠的利息就累加到本金上。2013年10月,和李平对账后,汇总成了四张共8560万元的借条。借给李平的钱也是付息找别人借的,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10月底,总共借给李平3000多万元,李平已偿还本息6000余万元,还下欠8560万元。李平向其偿还的钱款,其向他人付息3000余万元,又借出去约2800万元,另外投资、花销近100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其所有的宝马X6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吴某甲名下的路虎越野车一辆以及江诗丹顿男式手表一块,查封其所有的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42号广播电视局5栋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和潜江市马昌湖垸路“阳光水岸”小区房屋九套,追缴、冻结其资金387.2761万元,以及从向其借款的周某甲、谢某乙处分别扣押的鄂N×××××东风雪铁龙小车一辆、浙L×××××的大众辉腾小车一辆,从向其借款的王某甲等人处追缴、冻结的资金共360.4126万元,追缴的周林平通过其非法获利的10万元,其愿作为从李平处的非法获利予以退还。上述陶某通过以高息吸收他人资金再高息放贷,以及将前述扣押、冻结、查封的款物作为非法获利退还的事实,亦有证人熊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尹某、郑某、谢某甲、雷某等人的证言证实。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听说陶某在放高利贷,便向陶借款97万元。2014年1月,其被公安机关告知,陶某借给其的为赃款需要退还,因其无钱归还,便将其所有的浙L×××××大众辉腾小车一辆予以抵扣。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陶某向其借款共计100万元,已支付利息128万元,本金未还。其以为陶某是在做正当生意,直至李平案发,才知道陶某是将钱借给李平获取高息。以其名字登记的路虎越野车其实是陶某所有,因担心陶某没能力还钱,所以让陶某将该车登记在其名下。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车辆登记信息证实:其于2012年至2013年,向陶某借款17万元,现仍下欠10万元未还。牌照为鄂N×××××的东风雪铁龙小车系其所有。6.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退股协议以及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陶某在陈某甲投资的潜江市红梅路拆迁还建项目中入股600万元,2014年5月9日,陈某甲以现金300万元和以潜江市马昌湖垸路“阳光水岸”小区2-1102室、2-902室、2-1104室、2-905室、2-1206室、2-1106室、2-1108室、2-1109室、2-1007室房屋九套作价300万元,总计600万元退还给陶某。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平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其手中投注地下六合彩,先是几百元的买,从2011年开始,李平开始二三万元的买,至2012年9月,李平越买越大,每次二三十万元的买,最多是40万元。李平在其手里报码的金额约为4000余万元,共输了五六百万元。李某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事实,亦有证人柳某、胡某甲、刘某乙、练某、康某、赖某甲、赖某乙、舒某、贺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8.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李平开始在其手中买地下六合彩。刚开始每期买几千或近万元,2011年每期大概5万元,2012年开始每期10万元左右,最多一次买过20万元,李平总共购买六合彩的金额为4000多万元,输了约500万元。杜某甲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事实,亦有证人杜某乙、周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9.被告人李平出具的借条,印证了李平向陶某借款的情况。10.银行往来账目明细表、银行交易清单及凭证,印证了被告人李平与陶某、李某乙、杜某甲等人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1.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234号、第0026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李某乙、杜某甲等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的事实。12.证人胡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严某(上述人员为福彩及体彩经营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李平长期玩“中福在线”彩票游戏,在上述人员经营的福彩、体彩投注站购买彩票,但是并没有中大奖。13.证人王某乙、熊某乙、喻某的证言证实:没有与李平合伙做生意,没投资参股。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还证实,李平曾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20万元,除偿还本金外,还支付了92万元利息。14.证人叶某英的证言证实(李平之妻):曾听李平说在熊东洋、喻某以及王某乙等人那里投资,李平出逃后,经了解,李平没有在这些人那里投资。此外,李平曾以搞工程为由,通过其向叶某均,以及杜某甲、周某己、王某戊等人借过钱。2013年11月16日,李平称去荆门有事,当日下午4点多钟,李平发短信称在外面输了1000多万元。过了三天,李平让其到仙桃见面。之后,李平与其到江陵县资市镇,分别给了文某和杨某均各30万元,向他们说做生意被人骗了,这是留给儿子的钱,让他们保管。晚上李平与其回潜江市,给其一张用父亲李新旺名义办的银行卡,内有9万元,之后李平就走了。其将4万元交给黄衍丽保管。上述事实,有证人文某、杨某均、黄某甲。15.潜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西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唐某的证言,以及高速公路视频监控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平出逃及被抓获的事实。1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以及查封、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了追赃情况。17.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李平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李平的辩护人提出李平检举陶某、杜某甲、李某乙等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平到案后,交代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向陶某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在杜某甲、李某乙等人处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事实,系对其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去向的交代,属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故对李平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二、对被告人李平犯罪所得人民币5484.7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以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423.583953万元,以及扣押、查封在案的赃物鄂N×××××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鄂N×××××路虎越野车一辆、鄂N×××××宝马X6越野车一辆、鄂N×××××东风雪铁龙小车一辆、浙L×××××的大众辉腾小车一辆、江诗丹顿男式手表一块、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樟华国际”小区1-2-2104房屋一套、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42号广播电视局5栋一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和潜江市马昌湖垸路“阳光水岸”小区2-1102室、2-902室、2-1104室、2-905室、2-1206室、2-1106室、2-1108室、2-1109室、2-1007室房屋九套用于追缴后返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志军代理审判员  詹 研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