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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总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总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142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总店,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399-X。负责人李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总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交纳312.50元,由原告胡鎏亮负担。审 判 长  吴 宇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杨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