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邹晓兵、徐忙女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邹晓兵,徐忙,泰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晓兵。被告:徐忙女。被告:泰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泰州市白马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邹晓兵,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与被告邹晓兵、徐忙女、泰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三被告送达,本院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铭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8日,被告邹晓兵与原告签订《项目管理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代表甲方与本项目业主进行接洽和商务谈判,将合同商务文件提交甲方审核批准并签订,认真履行相关合同文件。同时约定,原告收取被告8%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及税金,被告邹晓兵必须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合同签订后,被告邹晓兵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原告产生一系列诉讼,并在原告垫付税金后不予返还原告。被告徐忙女与被告邹晓兵系夫妻,案涉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忙女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邹晓兵系被告白马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项目的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邹晓兵偿还原告代垫工程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税金等暂定人民币4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徐忙女对被告邹晓兵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白马公司对被告邹晓兵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建六局(协议甲方)与被告白马公司(协议乙方)签订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一份,协议约定:为完成泰州市欧亚国际小区商业街项目施工任务,邹晓兵为项目副经理(承包人),李铭为项目商务经理。原告向被告白马公司收取8%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及税金,被告邹晓兵必须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被告邹晓兵承担案涉项目的连带责任,等等。2011年9月12日,被告邹晓兵、徐忙女与案外人宫桂书、赵希军、刘玉扣(乙方)签订《瓦木钢施工合同》一份,被告邹晓兵将欧亚国际花园瓦木钢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被告邹晓兵、徐忙女应当按该合同向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等。2013年9月3日,农民工负责人宫桂书出具的农民工工资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邹晓兵、徐忙女应当支付瓦木工工资合计2455500元,但被告邹晓兵、徐忙女未支付该款项。为化解农民工讨薪矛盾,原告被迫为被告白马公司及邹晓兵、徐忙女向宫桂书垫付上述农民工工资160万元(不含李铭个人银行电汇5万元)。另查明:2013年10月1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晓兵、中建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泰中商初字第0147号],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钢材款1300余万元。2013年12月27日,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邹晓兵的起诉,并与中建六局达成调解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以600万进行结算,此款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双方以此清结;二、若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书的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原告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其余未到期的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另行承担50万元违约金;三、原告泰州市世亚物资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中建六局实际支付400万元。再查明:被告邹晓兵与被告徐忙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查询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瓦木钢施工合同复印件、宫桂书出具的农民工工资结算单、电汇凭证、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申请书、承诺书、宫桂书身份证复印件、(2013)泰中商初字第0147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定书、代管款处理通知、收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白马公司、邹晓兵未按协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钢材供应商货款,原告被迫垫付,其应负向原告返还之责,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邹晓兵与被告徐忙女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徐忙女未举证证明原告与邹晓兵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邹晓兵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其与邹晓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被告徐忙女参与了案涉工程的经营,故依法应当认定该债务为邹晓兵与徐忙女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邹晓兵与徐忙女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州市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代垫农民工工资、钢材款等4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二、被告邹晓兵、徐忙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8600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88)。审 判 员 曹士平人民陪审员 钱志清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