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苏州中智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93号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琼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娄小爱,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中智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中智达电气有限公司已经退还定金,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娇时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