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聂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96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金大陆房地产公司员工,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该局于9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期间,被告人聂某未归案,本院于9月1日将案件退回该院。2015年9月17日该院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聂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国庆西路淮南市交警支队门前路段闯红灯过路口时,与尹某驾驶的由西向东遇绿灯掉头的皖D×××××号江淮牌小型客车相撞,致聂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聂某被120带至朝阳医院医治。接到报警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交警赶往现场处理,发现聂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随即赶往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聂某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聂某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鉴定。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60.3mg/100ml,大于80mg/100ml,聂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5���15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责任认定:聂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聂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国庆路向西行驶,至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门前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正在该路口掉头行驶的尹某驾驶的号牌皖D×××××江淮牌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被告人聂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聂某被120急救人员送至淮南朝阳医院救治。交警田家庵二大队接110指令派员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并前往淮南朝阳医院调查事故情况,请专业人员对被告人聂某抽取血样。经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聂某被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检验结果为260.3毫克/100毫升。2015年5月14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被告人聂某。被告人聂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5月15日,交警田家庵二大队对事故作出被告人聂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尹某、刘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鉴所(2015)法毒检字第14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聂某户���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聂某持代号B2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所持证件与准驾车型不符,应当认定为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仕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