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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建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建广,杨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建广,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苓兰,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40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2015)A8-0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苓兰银行存款2588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