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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葛士学与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士学,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葛士学,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所所长。本院已立案执行葛士学诉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5)沈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口市沈丘船闸管理所的银行存款35566.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