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盘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6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逮捕,2015年7月28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告人邱某某经营的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要与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整合,需将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的采矿权转让给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而被告人邱某某以煤矿名义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盘县支行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的贷款尚未还清,未得到该银行同意转让采矿权。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为实现其名下的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的采矿权转让,从路边看到刻章的广告上留的电话后,电话联系刻章人员伪造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的印章,制作了《关于同意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采矿权转让的函》,在该函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后提交给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从而骗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此函将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的采矿权变更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伪造的印章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即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启用印章)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邱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控告状,《关于同意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采矿权转让的函》《关于同意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关于启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等19枚印章的通知》《关于领取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鑫锋煤矿采矿许可证(兼并重组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及采矿权名称)的通知》,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文)字(2015)19号鉴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转让自己经营的煤矿采矿权而伪造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