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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利与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22号原告罗利。委托代理人杨吉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荣先国,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鹏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容,系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经法院协调、释明,原告罗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何文萍人民陪审员  刘钢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