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廖文学等43人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学,蒋祝贤,陈俊才,胡树斌,罗国良,王斌五,徐泽彬,黄公良,廖付安,陈从军,李满荣,魏丽,魏正江,肖述明,吴剑秋,张加清,周仕海,代建新,徐建清,张茂如,张金明,颜克林,李云泉,张世德,余伯流,周仕民,邓述清,张新华,石升跃,高瑞火,陈子东,李学良,凌富生,谢宗华,王永信,周英武,王玉良,王新生,杨光明,王春和,姜伯勋,罗春鸣,万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眉行初字第75号起诉人廖文学,男。起诉人蒋祝贤,男。起诉人陈俊才,男。起诉人胡树斌,男。起诉人罗国良,男。起诉人王斌五,男。起诉人徐泽彬,男。起诉人黄公良,男。起诉人廖付安,男。起诉人陈从军,男。起诉人李满荣,女。起诉人魏丽,女。起诉人魏正江,男。起诉人肖述明,男。起诉人吴剑秋,男。起诉人张加清,男。起诉人周仕海,男。起诉人代建新,男。起诉人徐建清,男。起诉人张茂如,男。起诉人张金明,男。起诉人颜克林,男。起诉人李云泉,男。起诉人张世德,男。起诉人余伯流,男。起诉人周仕民,男。起诉人邓述清,男。起诉人张新华,男。起诉人石升跃,男。起诉人高瑞火,男。起诉人陈子东,男。起诉人李学良,男。起诉人凌富生,男。起诉人谢宗华,男。起诉人王永信,男。起诉人周英武,男。起诉人王玉良,男。起诉人王新生,男。起诉人杨光明,男。起诉人王春和,男。起诉人姜伯勋,男。起诉人罗春鸣,女。起诉人万保华,男。委托代理人廖付安,男。委托代理人王春和,男。2015年9月23日本院收到廖文学等43人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仁寿县政府依法执行自己发出的《关于2000年被清退的各乡镇广播员信访问题处理的复查意见》。本院审查认为,(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请求判令仁寿县政府依法执行自己发出的《关于2000年被清退的各乡镇广播员信访问题处理的复查意见》,是由仁寿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作出,作出的是关于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该信访复查意见是否交办执行?如何督促执行?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廖文学、蒋祝贤、陈俊才、胡树斌、罗国良、王斌五、徐泽彬、黄公良、廖付安、陈从军、李满荣、魏丽、魏正江、肖述明、吴剑秋、张加清、周仕海、代建新、徐建清、张茂如、张金明、颜克林、李云泉、张世德、余伯流、周仕民、邓述清、张新华、石升跃、高瑞火、陈子东、李学良、凌富生、谢宗华、王永信、周英武、王玉良、王新生、杨光明、王春和、姜伯勋、罗春鸣、万保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