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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张宏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粉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审判长 朱 开 元审判员 张 卫 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