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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苗小增诉刘海涛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增,刘海涛,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苗小增,男,30岁,汉族。被告刘海涛,男,42岁,汉族。被告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县城祥符大道中段99号。法定代表人史振方,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曹新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增诉被告刘海涛、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小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苗小增承担。审 判 长  王忠贵人民陪审员  杨瑞春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