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苗小增诉刘海涛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增,刘海涛,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苗小增,男,30岁,汉族。被告刘海涛,男,42岁,汉族。被告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县城祥符大道中段99号。法定代表人史振方,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曹新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增诉被告刘海涛、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小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苗小增承担。审 判 长 王忠贵人民陪审员 杨瑞春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