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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昌百隆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098号申请人:重庆昌百隆水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647917-X。法定代表人:李奇,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昌百隆水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百隆公司)以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研发阶段,大量负债投入,无产出,资金链断裂,现在公司已经被迫停止研发工作,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昌百隆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在重庆市荣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500226000017751号《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工业园,注册资本为60万元。昌百隆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昌百隆公司货币资金261292.64元、流动资产合计4703300.72元,资产总计15898898.31元,负债合计14761821.03元,实收资本6920000元,未分配利润-5782922.7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37077.28元。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昌百隆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待处理等。2015年4月23日,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昌百隆公司支付蒋仕祥借款200000元及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利息88000元,共计288000元,定于2015年4月23日前付清等。2015年4月23日,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昌百隆公司支付蒋仕祥借款400000元及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利息160000元,共计560000元,定于2015年4月23日前付清等。2015年6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昌百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荣昌县渝新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费4350649.76元,并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内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清偿为止。2015年6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昌百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郭荣货款829034元,并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内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等。2015年6月17日,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昌百隆公司偿还黄立平2014年10月15日的欠款50000元和2014年12月26日的欠款4246元,共计54246元。上述款项,昌百隆公司均未向债权人支付。本院认为,申请人昌百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昌百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重庆昌百隆水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