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海伦市农民。2014年8月21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金久成,男,住海伦市海伦镇强项胡同**号。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5)海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按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云涛、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金久成、被害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之子孙某甲(另案处理)告知其妹孙某乙(另案处理)被吕某乙、孙某丙在海北镇佳美旅店内被强奸,孙某某便以此为由,先后找到与此事有关的吕某乙父亲吕某甲、母亲秦某甲(已死亡)、佳美旅店业主周某某等人,如不给钱就控告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相要挟,拿出事先写好的控告信说:“孙某乙就是在佳美旅店被强奸的,吕某乙、孙某丙等人都有责任,你们几家给我拿人民币50万元,我就不告了。”并威胁吕某乙的父母说:“我省里、绥化市都有人,孙某乙出事时不满14周岁,如果判刑的话,得判15年。”由于孙某甲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妹妹孙某乙被强奸,致吕某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孙某某到公安机关了解此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致使其犯罪未得逞。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孙某某辩解称:是被害人主动找我想私了,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金久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之子孙某甲(另案处理)告知孙某某其妹孙某乙(另案处理)被吕某乙、孙某丙在海北镇佳美旅店内强奸,孙某某便以此为由,先后找到与此事有关的佳美旅店业主周某某,吕某乙的父亲吕某甲、母亲秦某甲要求每家拿10万元,并拿出事先写好的控告信说:“孙某乙就是在佳美旅店被强奸的,吕某乙、孙某丙等人都有责任,你们几家给我拿人民币50万元,我就不告了。”并威胁吕某乙的父母说:“我省里、绥化市都有人,孙某乙出事时不满14周岁,如果判刑的话,得判15年。”并让周某某转告杨某甲等人凑足30万元。由于孙某甲等人已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妹妹孙某乙被吕某乙等人强奸,致吕某乙2014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吕某乙的母亲秦某甲于2014年8月21日早被发现在海伦市工农旅店服毒自杀身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孙某乙被吕某乙强奸一案不成立。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2日将吕某乙释放。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致使其犯罪未予得逞。2014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在卷,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于1966年3月17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海伦市公安局破案、到案经过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卷,可证明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侦办被告人孙某某女儿孙某乙报案称被他人强奸一案中,吕某乙、孙某丙二人于2014年8月18日先后到该大队投案,海伦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吕某乙刑事拘留,孙某丙因证据不足而释放。8月21日,证人杨某甲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称:因事先受到孙某乙哥哥孙某甲的威逼利诱,故意歪曲事实,向公安机关证实吕某乙涉嫌强奸罪。因证据发生变化,对吕某乙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吕某乙解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以其女儿被强奸为由,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向要挟,先后向涉案人员吕某乙、孙某丙、周某某等人索要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到刑警队了解其女儿被强奸一案进展时,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在讯问中供述所犯罪行,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等事实;3、被害人周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海北镇佳美旅店业主。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佳美旅店,谎称是孙某乙的舅舅,其问孙某乙是谁,他说:“是吕某乙和孙某丙领到你家住店的一个小女孩,吕某乙和孙某丙在网吧用刀逼着到你家旅店来的,还有两个小女孩在旅店门外面等着,你看见了。”其回答说:“谁家开旅店还能给拿刀逼着人的人开房?”两人犟了好几句,被告人又说“我都打听好了,你旅店老板不承认也不行,你们几家得合计合计,给我拿50万元钱,不给我拿钱我就告你们,你们要是给我拿钱我就不告你们了,要是不拿钱你旅店往后也不能干了,我这有上访信给你留一份你看看我豁出10万块钱告你们。”其回答说:“我看这有啥用,你要多少钱跟我没关系,你别跟我说。”被告人还让其通知孙某丙、吕某乙家、开车的司机,告诉我们几家合计合计给他拿50万元钱,说他是孙某乙的舅舅,孙某乙只有14岁,临走时被告人说50万少点也行,用手比划一下40万,被告人就走了等事实;4、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材料在卷,可证明2014年7月22日刑警队的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找其儿子吕某乙没找到。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其服装商店,拿出一个上访信给其看,内容是吕某乙和孙某丙强奸他女儿了,让其家给拿10万元钱把这事私了,不拿钱就告状,被告人还说:“吕某乙和孙某丙、旅店、夏二(夏某某)你们几家合计合计,一共给我拿50万元钱,要是谁不拿钱我就告谁。”8月17日吕某乙回到家中,其过问此事,吕某乙说:“跟孙某乙处对象时是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孙某乙自愿的,没强奸她。”其告诉吕某乙赶紧去刑警队把事情说清楚。8月18日吕某乙去刑警队说明情况等事实;5、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材料在卷,可证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媳妇秦某甲打电话让其去其妹妹家,在二楼见到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就把写着上访信的几页纸给其看并说:“2013年12月份,吕某乙和孙某丙在海北的佳美旅店把孙某乙强奸了,你和孙某丙家还有旅店,每家出10万块钱,另外还有三个小女孩把孙某乙骗去的,还有一开车的,他们四个出20万,谁出我就不告谁,不出我就告你们,孩子就得进去蹲监狱”。“都不是别人,你岳父是我的老师,我姐也是老师,大家都认识,既然都不是外人,你们出点钱,我就不告你们了。”并留被告人在附近的连庆饭店吃饭,吃饭时被告人强调:“都不是外人,事出了,你们出10万块钱,我就不告你了,谁不出告谁,怎么也得判十来年,我家绥化和省里都有人,我现在已经到绥化了,已经上访了”。因吕某乙外出打工换手机号码,一直没联系上。大约17、8号,吕某乙回来说:“和孙某乙处过对象,两人处对象时发生过性关系,但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其就让吕某乙自己去刑警队说清楚,8月18日吕某乙去的刑警队;同时证实自从被告人扔下上访信,要10万块钱私了之后,其媳妇秦某甲就疯疯癫癫的,天天说上哪里整这些钱去,压力特别大,不爱吱声。8月19日吕某乙被刑事拘留,其和媳妇在工农旅店得知这消息后,其媳妇就有点反常,就说:“钱给够了,孩子不就没事了,老孙家是想致咱家于死地。”她睡觉也睡不着,睡一会就在那寻思,天亮后就说是去父亲秦某乙家,其去看守所给吕某乙存钱后回海北镇。8月21日早晨,发现其媳妇在工农旅店喝药自杀了,自杀原因和被告人孙某某要10万块钱有关系等事实;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吕某甲的继父,一居生活,其儿媳秦某甲平时精神正常,因孙某某告吕某乙强奸孙某乙,向吕家索要10万元钱,而喝农药自杀;同时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在海北镇连庆饭店孙某某提出让参与强奸的这几家拿出50万元,他就不告了等事实;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2014年7月20日其养女孙某乙及儿子孙某甲说:“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海北镇的一个旅店里被孙某丙和吕某乙强奸了,当时没有说出来是怕磕碜。”7月21日其儿子与其到刑警队报案的,报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去海北串门,与吕某乙家人吃过饭,怎么见的面,聊的是什么其不清楚;同时证实“其听说吕某乙母亲于2014年8月21日早晨喝药死了,什么原因不知道。”孙某乙生母是其亲妹妹,出生日期是2000年农历8月16,落户口是孙某乙爷爷办理,多落了两年等事实;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杨某甲的姑妈。2014年8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杨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公安局的人来核实孙某乙的案件情况,不打算去,可是公安局和派出所的人换着电话打其都没去,是孙某乙告吕某乙和孙某丙强奸的事,孙某乙的哥哥孙某甲事发前来找让给出假证,他答应事后给好处,也没说什么好处,公安局找你得去。”就把电话挂了,晚上7点多杨某甲回的家,其问侄女到底出啥事了。其听杨某甲说:“去年冬天年前吕某乙让其给介绍对象,其就和王某某、韩某某就把孙某乙介绍给吕某乙了。”今年7月份的一天孙某乙告吕某乙跟孙某丙强奸她了,孙某乙的哥哥找杨某甲去海伦让帮着孙某乙到公安机关给做假证,还告诉杨某甲说是在网吧吕某乙把孙某乙拽走的,还对杨某甲说是在佳美旅店附近碰见孙某乙时,孙某乙哭着跟杨某甲说被吕某乙和孙某丙强奸了,并且说事后有好处。其听完就跟杨某甲说:“你出假证不行,明天领你到公安局把事情说明白了。”然后其就约王某某一起到海伦公安局说明真相等事实;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被告人之子。2014年7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其妹妹孙某乙告知其,去年12月份跟几个朋友去海北镇的步步高网吧玩,上网的时候被吕某乙和孙某丙给拽走了,被拽到佳美旅店,给强奸了。其就问,当时咋不说呢?妹妹说,吕某乙和孙某丙俩个人威胁了,说这事跟家里说了,就杀你全家。因为害怕就没说,其妹妹说这个事朋友都知道,能证明这件事。其听完,就让其妹妹电话联系杨某甲、王某某和韩某某,第二天,其开车拉着朋友孟某某、孙某乙、杨某甲和她对象一起到海伦钟表社北二道街和北三道街中间的一家“绿荫旅馆”,其告诉杨某甲一会儿去刑警队,跟刑警队就按照孙某乙说的:“当天你们在路上碰见孙某乙,孙某乙下楼的时候哭着下来的,跟你们说她被吕某乙、孙某丙强奸了,要不然你们几个把我妹妹骗去的被强奸了,你们也有责任,我也得告你们,那你们也好不了,你们要是这么说的话我就不告你们了,我还得好好谢谢你们呢。”之后去刑警队报案,过了一天后,其领孙某乙、杨某甲和杨的对象等四人,去海北镇其告诉王某某说:“是吕某乙让你给找人(意思就是跟他发生性关系),你就说是吕某乙拽着孙某乙上了一辆黑色的车,孙某乙要跟你们走,吕某乙不让她走,你们后来在旅店门口看见了孙某乙,当时她哭着跟你们说她被吕某乙和孙某丙强奸了,一直哭。”告诉完王某某之后其就开车拉着她们来到了刑警队,其当时这么做(让二人作伪证),是为了让杨某甲和王某某证实其妹妹孙某乙被吕某乙和孙某丙强奸了等事实;10、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孙某乙与吕某乙相识是通过韩某某、王某某、杨某甲介绍的,在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在海北镇步步高网吧见面,其自愿跟吕某乙去旅店发生的两性关系。2013年10月份,其与孙某丙在网上认识、相交往,并自愿与孙某丙发生过两性关系,后与孙某丙分手。在刑警队没有说真话是因为其父亲特别疼爱她,怕其父亲伤心,其父亲身体还不好,所以说吕某乙强奸她的假话了;同时证实在报案时其哥哥孙某甲找杨某甲说:“孙某乙出这事跟你有一定关系,你必须得出证,证实我妹妹被强奸的事,要不然你也得进监狱,脱不了法律责任,出证之后,我们也不能忘了你,得好好感谢你。”其把在公安机关取材料说的话与杨某甲学了一遍等事实;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与孙某乙、韩某某、杨某甲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和韩某某、杨某甲在网吧碰见吕某乙,吕某乙让其三人给介绍对象,事后的一天,孙某乙到海北镇来玩儿,其与杨某甲、韩某某去接的孙某乙,随后四人去了海北镇步步高网吧,在网吧内碰见吕某乙,具体是谁给他俩介绍认识的记不清了,孙某乙和吕某乙二人便去网吧包间里唠嗑了,她们几个就离开网吧,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就不清楚了;同时证实其为孙某乙做伪证了,诬告吕某乙强奸孙某乙,是因为孙某乙的哥哥到其家中教她怎么说,并且威胁让其做伪证等事实;1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与孙某乙、韩某某、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份,在海北镇步步高网吧碰见吕某乙,其介绍吕某乙与孙某乙相识,聊了一会儿天,吕某乙和孙某乙二人去网吧包间里唠嗑,过了一会儿,吕某乙和孙某乙坐车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同时证实其受到孙某乙哥哥和嫂子的威胁,不让其说实话,还用手机录音,让其说吕某乙强奸了孙某乙,所以报案时说假话了等事实;13、证人吕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海伦市海北镇步步高网吧,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杨某甲介绍与孙某乙相识,后二人搭乘夏某某的轿车到海北镇佳美旅店,二人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之后孙某乙接了一个女人打来的电话,其便走了,并在隔壁房间碰见了孙某丙,二人说了几句话,孙某丙说去看看孙某乙,大概四分钟孙某丙就回来了,并说:“孙某乙家里不行她走了。”其与孙某丙便离开佳美旅店到步步高网吧玩了一会儿游戏就回家了,自己没有强奸孙某乙,后来家人告诉其刑警队找他,其主动去刑警队说明情况后被刑警队刑拘后被释放等事实;14、证人孙某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与孙某乙在网上相识后处对象,孙某乙自愿与其在一天内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过后分手了;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海北镇佳美旅店遇见吕某乙,其问吕某乙干什么,吕某乙说:“和孙某乙在一起了,孙某乙她家找不到她了,她妈急的好像心脏病犯了。”其就过去看看,孙某乙说她妈犯心脏病了,就从旅店走了,其就返回自己房间和吕某乙一起去网吧玩了;同时证实其听其父亲说孙某乙告其强奸,便去刑警队说明情况等事实;1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家有一辆车牌号为MJ24**号的桑塔纳轿车,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开车拉了吕某乙和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女孩是自己上的车,吕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女孩坐在车后座。吕某乙还在半路去保健品商店买了东西,然后将二人送到佳美旅店门口,送完后就开走了等事实;16、证人吕某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系吕某甲的妹妹,2014年的7、8月份,其嫂子秦某甲领一个高个的男子到其家二楼商量事情,不一会儿其哥哥吕某甲也去了,谈了有半个小时,谈的什么内容不知道,之后他们去隔壁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其问秦某甲那个男子是干什么的,秦某甲说是南众村的孙某某,是来找咱们家要10万元钱的,说他女儿被吕某乙强奸了,一共好几家,要50万,要是不给就告吕某乙,之后再就没有联系了,直至秦某甲自杀,其认为如果被告人不逼她要这10万元钱,她也不能喝药自杀等事实;17、证人秦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明其女儿秦某甲喝药自杀前几天给其打电话说她儿子吕某乙出事了,把海北镇南众村老孙家姑娘强奸了,人家要50万元钱,让其给凑点钱,其就答应并给秦某甲的卡存了1万元;同时证实其女儿自杀前一天来到其家中,对其说:“要钱要的太多了,我也凑不上,我就得死了。”其就劝女儿,做女儿的工作,当时其女儿没说什么,就走了,其就感觉事不对,就给其女儿打电话,通了,但没人接听,后来其就联系女婿吕某甲,问其女儿在哪里,女婿说可能去看守所那蹲着去了,当晚也没有找,第二天早上起来就打女儿电话,仍然没人接,问女婿说是在海伦市十字街工农旅店,其就去旅店找,旅店老板帮着打开的房间,其看见女儿在床上躺着嘴里全是沫子,推了一下,人都已经硬了,已经死了,其认为老孙家不要钱,秦某甲不能喝药自杀等事实;18、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上访信件在卷,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持有的上访信一份三页等事实;19、海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座谈笔录在卷,可证明经该队工作人员与死者秦某甲的家属座谈,秦某甲家属均表示不同意对秦某甲的尸体进行解剖,对死亡原因也未提出异议等事实;20、海伦市公安局释放证明在卷,可证实吕某乙在2014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释放;21、海伦市公安局羁押人员身体检查表及报告单在卷,可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接受体检时的身体状况(血压230/120、脂肪肝、窦性心动过速、腔隙性脑梗塞)等事实;22、海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在卷,可证实秦某甲的死亡与被告人孙某某有直接关系的事实;2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在卷,可证明其在庭审中的供述在内容上与其在公安﹑检察环节的供述相一致,因其女儿孙某乙出事,自己找到海北镇佳美旅店业主周某某和吕某乙的父母吕某甲、秦某甲索要50万人民币,如不给钱就控告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相要挟,拿出事先写好的控告信说:“孙某乙就是在佳美旅店被强奸的,吕某乙、孙某丙等人都有责任,你们几家给我拿人民币50万元,我就不告了。”并对吕某乙的父母说:“我省里、绥化市都有人,孙某乙出事时不满14周岁,如果判刑的话,得判15年。”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的女儿被他人强奸为由,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发表的是被害人主动给钱想私了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金久成发表的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永顺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馥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