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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宏章与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章,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徐宏章。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战兵,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宏章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在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宏章花卉租赁款(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及违约金共计2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因被执行人单位在单位住所地已无工作人员,本院于公告送达。后经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依据该线索对被执行人在略阳兴龙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000万元中23万元予以扣留。现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三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青审判员  胡 三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