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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忠明与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明,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415号原告:许忠明,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承鸿。第三人: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泽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明诉被告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束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