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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与西安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孙青,男,1978年3月29日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拓,男,2004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才元,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群英,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XX,院长。本院执行的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与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319.9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5319.9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157542.25元、发还孙青833**.73元,剩余5万元因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诉孙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保全,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5万元予以保全,表示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4479元被执行人西安市中医医院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