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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76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租住的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村鹤浦路19号出租房为诈骗窝点,在网上发布低价批发轮胎的虚假信息,诱使欲购买轮胎的被害人与其联系,后借机骗取被害人钱财。2014年11月中旬,居住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被害人卢某某在网上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并欲以人民币10400元的价格购买20条轮胎。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被害人卢某某的名义,向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经营轮胎店的周某订购20条轮胎,约定支付15800元货款后方可提货。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周某按其指示将轮胎通过物流公司发至宁波“长实物流山东专线”物流站后,即通过电话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其已将轮胎发至宁波,支付货款后即可提货。被害人卢某某确认轮胎存放在物流站后,遂将人民币10400元汇到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物证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书证物流单、发货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人苏朝华、周某、李国臣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对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付福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 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