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17号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8号世纪家园香利庭苑9栋3单元5层2室。法定代表人兰尤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汉桥(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健。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丽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28日,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