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正香与游友芳、高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正香,游友芳,高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32号原告吴正香,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何圣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友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被告高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香与被告游友芳、高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友芳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的金额为352500元),并提供游克平、吴正香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游克平、吴正香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游友芳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心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代理审判员 杨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