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登来与张安新、谭国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安新,付登来,谭国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登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国浩,凤阳县李二庄窑厂厂长。上诉人张安新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安新以其与付登来、谭国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安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安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