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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登来与张安新、谭国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安新,付登来,谭国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登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国浩,凤阳县李二庄窑厂厂长。上诉人张安新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安新以其与付登来、谭国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安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安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