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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彩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哲,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伟,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