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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赵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龙,赵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龙,汉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185-1号,身份证号码:34122*******55X被执行人:赵云清,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庄菜市街54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2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栗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赵云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云清银行存款20000.00元每月给被执行人赵云清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提取,至(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显峰审 判 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