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68号原告李政。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告李政与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政自愿全部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李政。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