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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龙扣与强国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龙扣,强国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侯龙扣,农民。被告:强国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龙扣诉被告强国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龙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龙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龙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侯龙扣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