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龙扣与强国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龙扣,强国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侯龙扣,农民。被告:强国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龙扣诉被告强国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龙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龙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龙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侯龙扣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