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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罗永华诉周学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华,周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罗永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周学海,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华诉被告周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华以被告周学海已向其偿还借款3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永华负担。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