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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振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国,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1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临西县民泰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指控。被告人张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张振国为骗取借款,伪造老官寨派出所关于其母孙某的死亡证明、白庄村委会关于其父母死亡的证明信,在临西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将其父亲张清江名下位于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的三间门面楼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振国又伪造了三间楼房的土地使用证、与前妻王明霞的结婚证,以房屋作抵押,在临西县民泰专业合作社借款35万元。张振国将14万元用于还账,余款挥霍一空。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振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临西县民泰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述称,被告人张振国的犯罪行为造成合作社资金巨大损失,应当责令退赃退赔,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振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借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提出无力退还所得资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张振国为骗取借款,伪造老官寨派出所和白庄村委会关于其母孙某已经死亡的证明,在临西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将其父张清江(已故)名下位于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的三间门面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振国又伪造该三间门面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和与前妻王明霞的结婚证,以房屋作抵押,在临西县民泰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35万元。将其中14万元用于还账,余款被挥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为:1、被告人张振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5、6月份,其先后从轴承大世界马某处赊了14万多元的轴承套圈,但没钱还账。其父母在轴承大世界东6区14号有三间门面房。于是就想用这套房子作抵押去贷(借)款。其父亲已经去世。其趁母亲不注意从家里将房产证和户口本偷出来。因房产证不是其的名字,就想到去房产局办理过户。于是其到老官寨派出所和村委会分别开了父亲张清江的死亡证明信。然后又找人伪造了老官寨派出所和白庄村委会公章,制作了其母亲孙某的死亡证明,在临西县房管局将父亲张清江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又伪造了与前妻王明霞的结婚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在马某的合作社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借了35万块钱。14万元用于还马某的帐,其余的除了还几个月利息外,都吃喝玩花光了;2、被害人临西县民泰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马某陈述,2013年元月,张振国到其合作社要求借款。其告诉他借款需要的手续。数天后,他把借款手续都备好了,有张振国名下轴承大世界三间门面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结婚证还有夫妻双方的手章。按规定需要夫妻一起签合同,但张振国说他媳妇在北京回不来。其就先给他办理手续,贷给他30万元。过了大概4个月,张振国又找到其说还需要5万块钱,这次他把他媳妇带过来。其又贷给他5万元,重新写了借款35万元的合同。开始几个月张振国还能按月付息,后来就不付息甚至连人也找不到了。其找到他家才知道张振国带来签合同的不是他媳妇。张振国一共付了4个月的利息;3、合作社会计路某证明,2013年5月9日,马某让再给张振国增加5万块钱,把原来30万的合同换一下。当时需要张振国的媳妇签字。张振国带一个女的去的,说是他媳妇叫王明霞;4、被告人母亲孙某证明,丈夫张清江去世后,门市房产证一直由其锁着。张振国办理房产过户是偷了家里的房产证,没有经过其允许;5、证人董某证明,张振国打电话说他用大世界的房子抵押使点钱,但他媳妇有事不在家,让给找个女的替他媳妇签字。其就给他介绍了威县一个朋友的姐姐。张振国领着这个女的在轴承大世界一个农民合作社签了字。张振国给了她1000块钱;6、证人张某证明,2013年初,马某的合作社刚开业不久,张振国来咨询借款。经马某审批,其给张振国办理了30万元的借款手续;7、临西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于某证明,张振国来单位问办房屋遗产继承需要的手续,说他父母都死了,他是独子。其当时接待了他。后来他又陆续来了几趟,把需要的材料都准备齐了。其审核后,流转给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后面的手续。后来,张振国的媳妇和母亲领着孩子来单位反映张振国他母亲没有死。再后来,公安机关就介入了;8、于某对被告人张振国照片的辨认笔录;9、证人马某证明,其一直找张振国要14万多元的货款。张振国说他有房产证,可以抵押去贷(借)款。后来让其开车拉他到白庄村和老官寨派出所开了证明信,还到农行附近去办贷(借)款事。在马某的合作社里贷出30多万,还了其14万的帐;10、临西县公安局在民泰专业合作社调取的张振国用于办理抵押借款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结婚证、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同意抵押房产承诺书、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等资料复印件;11、临西县民泰专业合作社抵押合同、借款凭证、现金支票存根;12、被告人张振国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和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的《房屋产权证》;13、被告人张振国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4、临西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经查询土地登记档案(临土国用(2013)第2013011号),登记的地址不是临西县轴承大世界12区,使用权人也不是张振国;15、张振国为办理房产过户提供的张清江、孙某死亡的证明信和白庄村委会关于张清江、孙某均已死亡,张振国没有兄弟姐妹的证明;16、被告人张振国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资料;17、临西县公安局老官寨派出所关于孙某健在,该所未出具过此人死亡证明的书面材料;18、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振国提供的本案涉及孙某死亡内容的白庄村委会公章、老官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临土国用(2013)第2013011号土地使用证”上的“临西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与预留样本印文不一致的鉴定意见;19、张振国和马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临西县公安局关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振国经过的证明;21、被告人张振国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产权证明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非法所得应当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告人张振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振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振国对非法所得35万元向临西县民泰粮棉专业合作社进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