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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