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