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雄。委托代理人施素芳。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火。委托代理人魏贽、陈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宝爵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