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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87号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腊梅,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志奇,主任。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收入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