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宝平与吕幼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