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环与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环,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李环。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51-7-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艺,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环与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丹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环诉称,2013年6月1日,李环在益农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益农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欠发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44000元,且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益农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44000元。被告益农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李环到益农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益农公司亦未给李环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益农公司欠发工资20000元。李环交付益农公司24000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益农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向李环出具《欠条》,载明欠原职工李环工资及社保44000元,并加盖益农公司公章。2015年6月25日,李环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的事项与向本院主张的事项相同。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宜西劳人仲不字第25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李环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2015)宜西劳人仲不字第25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环到益农公司上班,益农公司应该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期间,益农公司未给李环缴纳社会保险,李环给付益农公司的24000元社会保险费应予以退还,该案件事实有加盖益农公司公章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李环诉请的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20000元、社会保险费24000元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环工资20000元。二、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环社会保险费24000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