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勾洪利与尚占国、杨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洪利,尚占国,杨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勾洪利。被告尚占国。被告杨占青。原告勾洪利与被告尚占国、杨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