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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勾洪利与尚占国、杨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洪利,尚占国,杨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勾洪利。被告尚占国。被告杨占青。原告勾洪利与被告尚占国、杨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