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彦彩、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彩,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127-1号申请人张彦彩,女,1951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王斌,男,1992年11月23日,汉族,安国市。申请人张彦彩因与被申请人王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斌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扈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