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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屈海勇与蔡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信阳,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利辛县纪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屈海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信阳与被上诉人屈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蔡信阳在诉讼中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上诉人屈海勇提供的证据《蔡信阳亲笔书写的欠条》中签名“蔡信阳”是否为蔡信阳书写予以鉴定。因本案涉及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