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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国创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陪审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佳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