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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皓添,周婕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婕,杨皓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7228号原告周婕,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杨皓添(曾用名杨帆),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家明,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鸳鸯湖北区**号地块。负责人任国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红兵,女,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2-6。法定代表人任国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红兵,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74-2。法定代表人李廷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婕、杨皓添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医院(以下简称金山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皓添、原告周婕和杨皓添的委托代理人李家明,被告金山医院和被告重医附一院的委托代理人徐红兵、陈启明,被告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陈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婕、杨皓添诉称,杨皓添与周婕系杨某某的父母,周婕因怀孕16周零4天于2012年12月14日首次在金山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同时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尔后,周婕一直在金山医院进行常规的孕期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周婕及其胎儿各项指标正常。2012年12月18日,经金山医院要求和介绍,周婕前往重医附一院进行唐氏筛查检查,结论为:胎儿无异常。随后,周婕又分别于2013年2月18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13日、5月27日先后五次在金山医院进行了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均显示:胎儿无异常。特别是2013年2月18日的四维系统彩超诊断结果显示胎儿心脏功能正常。2013年5月28日,周婕在金山医院剖腹娩出一男婴杨某某。当日,杨某某哭闹。面部、手脚均发乌呈紫色。随即,杨某某被送往儿童医院进行住院检查。经儿童医院彩超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为:右心发育不良综合症(肺动脉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左心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未见明显异常。经儿童医院CT检查,影像诊断显示:双侧少许胸腔积液,先天性心脏大血管畸形,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右心室小,考虑发育不良可能,脉冲动脉细小等症状。后杨某某一直在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2013年6月22日,儿童医院对杨某某进行了心脏手术治疗,术后杨某某因严重低心排综合症于2013年6月23日死亡。杨某某在儿童医院,共计住院27天。周婕在金山医院、重医附一院进行产检,以及杨某某出生在儿童医院救治,共计产生检查治疗费84866.31元。金山医院作为大型综合三甲医院,是重庆市目前从产检到生育的高端医院。在对周婕进行的产检过程中,未尽到与现实医学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杨某某的心脏功能做出了不正确的诊断结论,导致周婕产下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杨某某,以致最后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金山医院在对周婕进行的产检行为中存在漏诊、误诊的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山医院系重医附一院的分支机构,重医附一院和金山医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儿童医院系杨某某生前的经治医院,其治疗措施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周婕、杨皓添起诉要求:一、被告金山医院、重医附一院、儿童医院连带赔偿原告周婕、杨皓添1、医疗费84866.31元、2、护理费21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4、死亡赔偿金502940元、5、丧葬费25003元、6、交通费840元、7、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516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9、鉴定费10500元,合计732333.31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金山医院、重医附一院、儿童医院承担。被告金山医院辩称,周婕于2012年12月14日(孕15周多2天)到金山医院产科行产前检查。2013年2月18日,周婕经系统超声检查胎儿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5月27日22点10分,周婕因停经39周多1天,复查胎监反应不满意,急诊入金山医院。医院考虑胎儿宫内窘迫,行急诊剖宫术。新生儿出生后6小时突然出现颜面唇周发绀,呼吸加快症状。金山医院儿科医生立即处理后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儿童医院抢救及治疗无效死亡。金山医院在对周婕进行的产前检查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周婕在金山医院的孕检过程中未能发现杨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系现代医学条件下无法避免的情形。杨某某存在的心脏缺陷,系胎儿自身宫内发育不良所致,与金山医院的孕检不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周婕、杨皓添的全部诉讼请求。金山医院系重医附一院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由重医附一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医附一院辩称,金山医院系重医附一院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由重医附一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儿童医院辩称,杨某某出生0天19小时,因“生后气促、发绀18+小时”于2013年5月28日晚19点52分收入儿童医院新生儿科一病房。入院诊断:1、新生儿肺炎?2、呼吸衰竭?3、新生儿脑损伤/颅内出血?4、先天性心脏病?5、凝血功能障碍、6、心肌损害?7、胸部赘生物。2013年5月29日胸片提示双肺纹理增多,心影丰满。同日,心脏彩超,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左心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未见明显异常。请胸外科会诊意见:杨某某系复杂先心病,可行手术治疗,但术前患儿可能随时出现病情加重,甚至生命危险,尽可能维持PDA开放。和家属沟通后,家属同意使用前列地尔维持PDA开放。2013年5月30日心彩超示右心房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冲瓣闭锁+三尖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左心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未见明显异常。胸片提示双肺纹理增多,心影丰满,支持肺炎及先天性心脏病。2013年6月1日,CT平扫+增强+血管重建:双侧少许胸腔积液;先天性心脏大血管畸形: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右心室小,考虑发育不良可能,肺动脉细小,气道重建示大气道未见明显异常。胸外科意见:必要时行姑息手术(Ⅰ期)。2013年6月7日和6月17日复查心脏彩超均提示:右心发育不良、肺动脉膜性闭锁/室间隔完整、三尖瓣狭窄、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中度-重度)、下腔静脉增宽、左心收缩未见明显异常,左心舒张功能降低。多导联心电图:左右心房增大,右心室肥大,ST-T改变。经全院大会诊后考虑:杨某某目前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诊断明确,PDA有缩小趋势,病情危重,有手术指征。与杨某某家属讲明病情危重,手术风险大后,家属表示理解并愿意手术和承担手术风险。儿童医院积极完善术前检查、术前备血。2013年6月22日杨某某转胸外科治疗。胸外科诊断结果:1、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冲瓣闭锁+三尖瓣狭窄);2、动脉导管未闭;3、房间隔缺损(Ⅱ);4、三尖瓣反流(重度);5、左心舒张功能降低;6、新生儿肺炎;7、呼吸衰竭;8、新生儿脑损伤?;9、凝血功能障碍;10、心肌损害;11、胸部赘生物;12、心包积液(极少量);13、心功能不全。并提供几个治疗方案:1、到北京、上海或广州等心脏专科医院手术。2、由儿童医院联系院外专家(广东心研所)来院手术。3、继续保守治疗,待患儿稍大再手术。杨某某家属经考虑,选择由儿童医院联系院外专家来院手术。2013年6月21日术前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杨某某家属,告知手术风险高,可能随时出现生命危险。杨某某家属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院外专家广东心研所丁以群教授术前与杨某某家属再次就杨某某病情、手术及风险与家属沟通,杨某某家属表示理解,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同意手术。杨某某于2013年6月22日09:55-12:30分在全身麻醉下,接受B-T分流、右心室流出道疏通(打孔)、动脉导管控制性结扎治疗。手术顺利,术后带气管插管转PICU。术后当日16:10分左右杨某某突然出现室颤,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1:10000肾上腺素0.5ml静推3次,电除颤3次,利多卡因5mg静推,持续肾上腺素泵入,同时胸外科床旁开胸等,抢救约25分钟,杨某某心律转窦,血压维持在68/43mmHg,双瞳孔散大,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予以甘露醇减轻脑水肿。杨某某于2013年6月22日21:00左右,再次出现血压逐渐下降,予以扩容,上调多巴胺,肾上腺素等血管活性药物均反应不明显,血压进行性降低,并予2:37出现血压下降至40/30mmHg,心率下降至60次/分,心音低钝,氧饱和度下降至70%,瞳孔散大,立即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并予1:10000肾上腺素0.5mlq5分钟7次静脉推注,皮囊加压给氧通气,抢救53分钟,杨某某瞳孔散大固定,心跳、呼吸停止,心电监护呈等电线,股动脉搏动消失,抢救无效,于2013年6月23日03时2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严重低心排综合症。儿童的诊疗行为与杨某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杨某某死亡系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儿童医院不存在过错,应驳回周婕、杨皓添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查明,周婕、杨皓添系杨某某父母。杨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出生。周婕2012年12月14日在金山医院首次孕检,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5月13日在金山医院4次进行妇产科超声检查,2013年5月28日娩出一男婴杨某某。杨某某经B超检查和手术证实患有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等。金山医院围产手册记载:首次孕检记录记载:初诊日期:2012年12月14日,孕周:16+4,孕1产0,月经史:5-7/28-30,末次月经史:8月19日,预产期:2013年5月26日。金山医院2013年2月18日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周婕。检查所见: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可见,左、右房大小基本对称,心脏中央“十字”交叉存在,左、右房室瓣启闭运动可见。胎心、胎动有。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24W+5d孕)。头位。胎盘成熟度1级。建议:24-28周行胎儿连接蛋白(fFN)检查预测早产,随访。金山医院2013年4月10日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周婕。检查所见:胎心、胎动有。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32W3d孕)。头位。胎盘成熟度2级。随访。金山医院2013年4月22日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周婕。检查所见:胎心、胎动有。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33W6d孕)。头位。胎盘成熟度2级。随访。金山医院2013年5月13日妇产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姓名:周婕。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37W1d孕)、头位。胎盘成熟度2-3级。随访。重医附一院住院病历记载:姓名周婕。因“停经39W+1周,复查胎监反应不满意20+分钟”,于2013年5月27日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于2013年5月28日00:47以LOA娩出一活男婴,外观无畸形。予抗炎、促宫缩、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13年6月1日出院。产后诊断:G2P139+1周孕已产。儿童医院2013年5月29日彩超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记载:姓名:周婕之子。诊断: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脉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三尖瓣返流(重度);左心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儿童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姓名:周婕之子。男,0天19小时5分,因生后气促,发绀18+小时,于2013年5月28日入院。查体:呼吸51次/分,心率321次/分,体重3320g,胸部可见一赘生物,呼吸急促、唇周发绀,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湿啰音,心音欠有力,心前区闻及Ⅱ/Ⅵ杂音。5月29日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脉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左心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未见明显异常。胸部CT提示双侧少许胸腔积液;先天性心脏大血管畸形: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右心室小,考虑发育不良可能,肺动脉细小。2013年6月7日复查心脏彩超:右室发育不良、肺动脉膜性闭锁/室间隔完整、三尖瓣狭窄、房间隔缺损(Ⅱ)、动脉导管未闭、三尖瓣返流(中-重度)、下腔静脉稍增宽、左心缩及舒张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心包积液(极少量)。患儿入院后予以抗感染、吸痰、保暖、保心、保脑及止血、静脉高营养、利尿消肿、改善心功能、维持动脉导管开放等对症支持治疗,患儿于2013年6月22日入住心胸外科,于2013年6月22日在全身麻醉下接受B-T分离、右室流出道疏通(打孔)、动脉导管控制性结扎治疗。术中发现右室肥厚。左右脉动脉冲发育尚可,主肺动脉发育好。动脉导管直径约0.6cm。患儿于16:10左右突然出现室颤,立即予胸外心脏按压、电除颤3次,同时胸外科床旁开胸等,抢救约25分钟,患儿心律转窦。患儿于2013年6月22日21:00左右再次出现血压逐渐下降,予以扩容,上调多巴胺,肾上腺素等血管活性药物均反应不明显,血压进行性降低,抢救53分钟,患儿瞳孔散大固定、心跳、呼吸停止,心电监护呈等电线。死亡诊断:1、右心室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2、动脉导管未闭;3、房间隔缺损(Ⅱ);4、三尖瓣反流(重度);5、左心舒张功能降低;6、低心排综合征;7、室颤;8、新生儿肺炎;9、呼吸衰竭;10、新生儿脑损伤?11、凝血功能障碍;12、心肌损害;13、胸部赘生物;14、心包积液(极少量);15、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原因:严重低心排综合征。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金山医院在对周婕孕检(特别是四维B超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在损害中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7月2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5)医鉴字第171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分析说明中载明:胎儿在5-6周时,二尖瓣及三尖瓣均已形成,第6周时,有平滑肌成分的室间隔将左右心室完全分开,随之主动脉及肺动脉及相应瓣膜均告形成,到3个月时,心脏和血管已趋完善。据《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记载:“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1)I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2)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主要在妊娠16-24周进行;(3)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和针对性(特定目的)超声检查。要明确告知孕妇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级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评估(间隔三周以上),评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2、检查项目:双顶径、股骨长、腹围、胎位、胎心率及节律、胎盘、羊水等大体形态指标;估计胎儿大小。”“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检查内容: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四腔心切面、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检查项目: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中,最少还应包括以下解剖方面的项目:头部:颅骨、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颜面部:唇。心脏:四腔心切面。脊柱:颈、胸、腰、骶尾段。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胎儿脐带及其附着部位。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结合本案,周婕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13日在金山医院4次进行妇产科超声检查,其中2013年2月18日的超声检查为中期妊娠(24W+5d)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据该次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检查所见: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可见,左、右房大小基本对称,心脏中央“十字”交叉存在,左、右房室瓣启闭运动可见”,据此认为医方对四腔心切面进行了形态学观察。该胎儿(杨某某)出生后经彩超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和手术所见证实患有右心发育不良综合征(肺动脉瓣闭锁+三尖瓣狭窄),房间隔缺损(Ⅱ),三尖瓣返流(重度)。二级产前筛查明确要求排除心脏畸形,金山医院2013年2月18日的超声报告上所描述的“左、右房大小基本对称”与杨某某右心发育不良综合症(右心狭小)严重不符;“右房室瓣启闭运动可见”与杨某某三尖瓣狭窄(即开放明显受限)不符;Ⅱ级产检要求看肺动脉,报告未提及肺动脉而杨某某肺动脉闭锁。因医方不能提供周婕历次(尤其是2013年2月18日)超声检查的所有存图,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分析认为金山医院在对周婕的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未能检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使周婕丧失了优生的机会。因此,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杨某某先天性心脏病系自身疾病,周婕在金山医院中晚期产前超声检查非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因此,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出生主要由患方因素造成,金山医院的医疗过错系上述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过错的参与度为21-40%。综上所述,金山医院在对周婕孕检(特别是四维B超检查)过程中存在未能检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过错,过错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21-40%。粤南(2015)医鉴字第171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为:1、金山医院在对周婕孕检(特别是四维B超检查)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金山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金山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中的参与度为21-40%。周婕和杨皓添垫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0500元。周婕在金山医院产生检查治疗费5351.18元,在北京贝瑞和XX物技术有限公司产生检测费2100元。杨某某出生后在儿童医院产生医疗费69415.13元,该笔医疗费由医保统筹支付21693.32元,自费47721.81元。杨某某在儿童医院实际住院26天。另查明,金山医院无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医附一院与金山医院在庭审中均认可,金山医院系重医附一院的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围产保健手册、检验报告单、处方、图谱、门诊病历、出院证、出院记录、知情同意书、检查结果通知说明书、检测报告、发票、住院病案、诊疗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收据、住院费用清单、CT检查报告单、病历、告知书、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周婕怀孕后到金山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围产前期保健,虽经金山医院多次妇产科超声检查但仍未诊断出胎儿(杨某某)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经鉴定,金山医院在对周婕孕检(特别是四维B超检查)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金山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金山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的出生中的参与度为21-40%。金山医院的过错,侵害了周婕和杨皓添作为杨某某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给周婕、杨皓添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故金山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金山医院系重医附一院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故由重医附一院承担对周婕、杨皓添的赔偿责任。关于周婕和杨皓添要求重医附一院和儿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周婕和杨皓添未举示证据证明重医附一院和儿童医院在对杨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周婕、杨皓添要求重医院一院和儿童医院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周婕、杨皓添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计算:一、关于医疗费84866.31元。周婕在金山医院产生检查治疗费5351.18元和在北京贝瑞和XX物技术有限公司产生检测费2100元,有相关的票据、病历、检查报告予以佐证,且与金山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出生后在儿童医院产生医疗费69415.13元,除医保统筹支付21693.32元本院不予主张外,自费的医疗费47721.81元,有相关的票据、病历、检查报告予以佐证,且与金山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周婕和杨皓添请求的8000元专家会诊费,因无票据佐证,本院不予主张。本院主张的医疗费共计55172.99元。二、关于护理费2160元,杨某某出生后在儿童医院实际住院26天,现周婕和杨皓添要求按80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符合市场行情,故护理费26天×80元/天=2080元,本院予以主张。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杨某某住院26天,现周婕和杨皓添要求按32元/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32元/天=832元。四、关于交通费840元,杨某某就医需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主张500元。五、关于死亡赔偿金502940元、丧葬费25003元、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5160元,因杨某某患用先天性心脏病,最终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是其自身因素所致,金山医院的过错只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胎儿杨某某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杨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周婕和杨皓添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损失与金山医院过错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主张。六、关于鉴定费10500元,因金山医院存在过错,由金山医院全部承担。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金山医院的过错对周婕和杨皓添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符合法定的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本院酌情主张40000元,由金山医院全额赔偿。纳入本案赔偿范围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55172.99元、护理费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2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58584.99元,由重医附一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3433.9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婕、杨皓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433.99元。二、驳回原告周婕、杨皓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44元,鉴定费10500元,合计15744元,由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