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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李劲、李小秀、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李劲,李小秀,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59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丁东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兆润、高富清,系该行职员。被告李劲,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小秀,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5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5948-4��法定代表人林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李劲、李小秀、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劲、李小秀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南路2号(金港名都E区)x幢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劲、李小秀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南路2号(金港名都E区)x幢x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丽娇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