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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