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长岭县XX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长岭县XX控制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XX,女。被告长岭县XX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委托代理人梁XX,XX控制中心。委托代理人王XX,XX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X与被告长岭县XX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