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申请执行许晓明金融借款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隆昌县支行,许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隆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被执行人许晓明,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隆昌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07)隆昌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晓明给付借款49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许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晓明在隆昌县黄家镇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