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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阳与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赵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08号原告:沈阳,男。被告:赵伟宏,男。原告沈阳与被告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伟宏于2014年4月10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沈阳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沈阳多次催要,被告赵伟宏仍不予归还该借款。原告沈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赵伟宏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2、要求被告赵伟宏支付原告沈阳约定的借款利息。3、要求被告赵伟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赵伟宏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根据公安机关对涉及被告赵伟宏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