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小平与张其忠、周安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平,张其忠,周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宋小平。被执行人:张其忠。被执行人:周安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皖天公证字第(1238)号公证书债权文书,于2014年3月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其忠、周安娟的银行存款148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