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守国、李西军与徐德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2号原告魏守国,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李西军,男,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铭,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解放新村9栋601号。现于安庆市九城监狱服刑。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守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守国、李西军诉被告徐德铭、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守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守国、李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魏守国、李西军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