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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守国、李西军与徐德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2号原告魏守国,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李西军,男,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铭,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解放新村9栋601号。现于安庆市九城监狱服刑。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守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守国、李西军诉被告徐德铭、第三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守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守国、李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魏守国、李西军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