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79号原告:雷某某,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