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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79号原告:雷某某,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