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凯、汪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凯,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汉望,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睿。被执行人胡凯。被执行人汪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胡凯、汪芳因政策外生育第二孩,构成政策外生育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凯、汪芳夫妇于2003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29日又生育一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作出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胡凯、汪芳征收社会抚养费117,540.33元。规定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签而留置送达。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签而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艺明审判员 黄汉桥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