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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齐越与被告苏洪智、胡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齐越,苏洪智,胡玲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齐越。委托代理人郑林、严武洲,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洪智。被告胡玲芳。原告赵齐越与被告苏洪智、胡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齐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齐越撤回对被告苏洪智、胡玲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齐越负担。本案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598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邓加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