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齐越与被告苏洪智、胡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齐越,苏洪智,胡玲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齐越。委托代理人郑林、严武洲,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洪智。被告胡玲芳。原告赵齐越与被告苏洪智、胡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齐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齐越撤回对被告苏洪智、胡玲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齐越负担。本案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598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邓加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