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增兵与李增平、高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增兵,李增平,高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690-1号申请人白增兵,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李增平,男,1973年0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高志丽,女,1975年0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白增兵与被告李增平、高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增平、高志丽在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征地补偿款9万元予以停止支付,白增兵以其所有的陕KG66**号胜达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增平、高志丽在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征地补偿款9万元予以停止支付。二、对原告白增兵所有的陕KG66**号胜达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小梅 搜索“”